(一)凡根据上级业务部门的统一部署确定的检查项目及本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联系实际确定的检查项目,均应首先提出立项报告,立项报告应包括立项依据、原因、目的等内容,并填写《深圳市监察机关行政检查立项审批表》,报本局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
(二)领导交办和有关单位邀请监督的检查项目可由局领导签批后进入实施,但事后必须补办立项审批手续,填写《深圳市监察机关行政检查立项审批表》;
(三)涉及行业、部门等带有倾向性或需要多部门配合协同、共同完成的综合性检查项目以及事关深化改革举措中重要事项的检查项目的立项,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四)立项应遵循一文一项或一表一项的原则。
第五条 检查项目获批准后,必须制定详细的检查方案,检查方案包括检查的指导思想与目的、检查内容、方法、步骤、时间安排及要求等。
第六条 涉及范围比较广泛的检查项目,可根据情况将检查方案以本局文件、本局与有关单位联合发文,或以本级人民政府文件的形式下发到有关单位。
第七条 检查组织实施前应被检查单位送达有监察机关领导签署的《深圳市监察机关行政检查通知书》,送达可采用当面递交或邮寄等方式,检查组应由两人以上组成,检查时应出示工作证。
第八条 凡通知书载明需被检查单位自查并报结果的检查事项,被检查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自查并报结果;监察机关对被检查单位的自查情况进行审核。
第九条 检查人员应全面收集反映检查对象是否有违法违纪行为及情节轻重的证据,并注意听取检查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具体检查可采用列席或召集有关单位会议、听取被检查单位工作汇报、实地检查或调查、调阅或审查文件和资料等方法进行。
第十条 检查结束后,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监察机关提出检查情况报告,报告应当包括检查的依据、时间、内容、方法、结论等内容。
第十一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视情况作出监察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督促检查对象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