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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
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苏财税[1997]52号 1998年9月27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直属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转发给你们,并经请示省政府同意,补充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在种植业中,将薄荷、留兰香、甜叶菊等经济作物和良种(苗)推广(供应)所得列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范围。
  二、在农产品初加工产品中,将良种初加工(主要包括对粮、豆、棉、油种子的精选、包衣、包装处理和麦芽)列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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