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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企业办税员持证办税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企业办税员持证办税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8]451号 1998年10月5日)


各分局,宝安、龙岗区局:
  为进一步提高企业办税人员办理涉税事务的能力,规范对企业办税人员的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市局决定,对企业办税人员推行办税员证管理办法,要求企业办税人员持证上岗,持证办理自核自缴、购买发票、办理出口退税等有关税务事项。为此,对办税员证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办税员证是企业办税员到税务机关办理自核自缴、购买发票、办理出口退税等有关税务事项必须出示的办税证件,它是证明办税员已通过税务培训考核,具备办理这些重大税务事项能力的标志和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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