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运输指挥部关于修订
北京市联合运输专用发票批印领购及管理规定的通知
(京地税征[1998]第446号 1998年10月9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联运、包装托运、地方铁路管理处:
为了规范本市联合运输专用发票印制、领购、使用等管理工作,强化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职能和加大基层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力度。加强税源监控,堵塞税收漏洞,确保国家税收收入足额入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的有关规定,重新修订本市联合运输业、货物托运业、铁路专用线共用业使用的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规定。现就《专用发票》的发行、种类、式样、印制、领购、使用及管理等程序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在本市范围内,凡从事营业性联运业务、货物托运业务、铁路专用线共用业务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在业务结算时必须使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制的《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专用发票》、《北京市货物托运业专用发票》、《北京市铁路专用线共用专用发票》(票样附后)。否则,不能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专用发票》统一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印制、调拨,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部门办理发售工作。
二、申请使用《专用发票》的企业或个人,应持工商营业执照和北京市运输指挥部核发的从业资格证明或经营许可证(式样附后),到所在地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并进行纳税核定和发票核定,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复核发《购领发票卡》及北京市运输指挥部审验核发《月度规范经营确认卡》,办理购领发票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