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美发美容业关于实行同行议价的暂行办法
(京商(饮)[1998]166号 1998年8月31日)
一、为加强对美(理)发美容业服务价格的管理,在价格放开的前提下,通过实行同行议价,规范价格行为,以达到完善行业价格自律机制,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目的。根据《
北京市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旅店业行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二、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美(理)发美容业的经营者,不论所有制和隶属关系,不论经营规模大小,均应认真执行同行业共同商定的服务收费的各项规定。
三、美(理)发美容业同行议价工作,由各区县行业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指导行业协会,组织会员共同协商确定。也可由行业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组织有代表性的经营者,通过民主协商确定。
四、实行同行议价应遵循下列原则:
1.坚持统筹兼顾、民主协商、申报备案(报市、区县行业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共同遵守的原则;
2.同行业议定的价格,要反映各地区行业市场供求,竞争的变化,以有利于促进行业公平竞争和供需的基本平衡;
3.要从实际需要出发,使协商议定的价格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有利于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美(理)发美容业的同行议价工作,一般应在区县范围内进行,必要时也可在本区县的不同地区,实行不同的价格标准。
六、美(理)发美容业同行议价的主要依据:
1.各地区市场需求、服务环境、设备设施、技术力量等状况;
2.经营者在完成整个服务过程中,所需的各项费用和税金支出;
3.消耗用品、辅料的进价加合理的进销差价;
4.合理的利润额。
七、区县行业管理部门应规范美(理)发美容业服务项目和名称,使之简明易行,防止重复加价收费和随意增加收费项目。
八、美(理)发美容业同行议价,应根据不同的项目,采取制定最高收费价、项目参考价、浮动比例价等多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