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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洗染业关于对服务质量和价格投诉的处理办法

  赔偿时套装应以件为单位计算,无法拆开的可按套计算,衣裤比例为6:4。
  第七条 皮革、裘皮衣物在清洗、上光、改色和进行保养的过程中,因损坏或丢失,需进行赔偿的,可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经营者在为消费者熨烫未经穿用的衣物而将衣物损坏的,经营者应按衣物的原价(含加工费)进行赔偿。损坏后的衣物,按本办法第六条的有关规定做处理。
  第九条 经营者洗染的衣物,未能达到《北京市洗染质量标准》的,或再返工一次,如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应退还消费者所付的一切费用。未造成衣物损坏的,则不给予赔偿。
  第十条 消费者洗染的衣物超过预先约定的保管期(一般为十五天),逾期不取的,每件衣物每天加收保管费1-2元,超过三个月至半年者,每件每天收取保管费2-4元,半年以上不取者,经营者有权作处理。经营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的,亦应按每天每件衣物1-2元金额,给消费者以赔偿。
  第十一条 由于经营者保管不善,造成衣物损坏或丢失等事故,应参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办法赔偿,衣物零附件丢失的,只做单项配置或赔偿。
  第十二条 在收取衣物时,经营者应要求消费者将衣物上易损、易腐蚀的饰物或配件取下,因消费者违反这一规定,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消费者自行负责,经营者根据事先记录,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经鉴定,由于衣物制作及质量等原因,洗涤加工后出现退色、缩水、起泡、变形等情况,经营者不承担赔偿的责任。
  第十四条 消费者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向经营者进行交涉,经营者无正当理由,延误解决而占用消费者时间的,经营者应按《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十五条 因洗涤或加工质量发生争议,需经有关部门鉴定,其鉴定费由提议方垫付,责任方负担。对于难以鉴定的争议,经营者应当提供自己无过错的证据,不能提供无过错证据的,由经营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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