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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洗染业关于对服务质量和价格投诉的处理办法

北京市洗染业关于对服务质量和价格投诉的处理办法
(京商(饮)[1998]166号 1998年8月31日)

  第一条 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公正、公平、有效地解决洗染业在服务中,消费者和经营者因服务质量和价格引起的各种争议、纠纷和投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和《北京市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旅店业行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洗染业的经营者,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经营者无论经营规模大小,均应明示营业执照、行业从业资格证明,技术岗位从业人员应持有劳动行政部门所规定的相应工种的职业资格证书;明示服务项目、价格,投诉单位和电话。
  第四条 经营者在为消费者提供服务前,应对衣物做认真的检查,向消费者说明衣物存在的问题、洗染后的效果、应收取的费用,征得消费者同意后,才能开具服务单据。服务单据应按照《北京市洗染业服务规程》的要求,明列各有关内容,并经消费者确认。因经营者违反这一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均由经营者承担。
  第五条 经营者在洗染高档、高值、名牌等贵重衣物时,可与消费者协商,实行保值精洗(染)。即由消费者提出衣物的价值,并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做出书面保值精洗(染)约定,由消费者交纳议定价值百分之五的保值精洗(染)费(在特殊情况下,保值精洗、染费也可由经营者与消费者共同协商确定)。实行保值精洗(染)后,因经营者的责任,造成衣物损坏、丢失,或经鉴定未达到《洗染业质量标准》要求,并直接影响衣物原有价值而无法恢复的,经营者应根据与消费者议定的价值,予以全额赔偿。
  第六条 经营者对非保值服务的衣物,加工后造成损坏的,或因保管不善而被损坏或丢失的,应根据衣物的新旧程度和市场平均价格折价赔偿,年折旧率为25%,逐年递增,折旧率最高不得超过70%。经赔偿后衣物归经营者所有,如消费者索要,则减少赔款的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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