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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停止办理社会集团购买力行政审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关于印发《深圳市新技术开发推广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等60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7月14日 实施日期:2008年7月14日)废止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停止办理社会集团购买力行政审批的通知
(深财行[1998]35号 1998年10月7日)


各区财政局、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根据财政部、广东省财政厅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批准,决定从1998年10月8日起,停止办理社会集团购买力行政审批,为做好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停止办理社会集团购买力行政审批是为了转变政府管理职能,提高办事效率,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反对奢侈浪费,按照财务规章制度要求合理安排各项支出。
  二、建立政府采购制度,行政事业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及事业收入)购买单位台(套件)和同类商品批量价值10万元以上的物资要公开招标。在有关条例出台以前,仍按《关于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及专项设备实行公开招标采购的通知》(深财行[1997]66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企业单位应集中资金用于发展生产,自觉减少非生产的社会集团消费。亏损企业、欠交国家税利、拖欠职工工资的企业购买小汽车等商品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和股东大会同意。
  四、根据1998年6月2日市政府协调会议精神,凡拖欠银行本息的企业单位,不能购置车辆等专控商品,具体由市小汽车定编办负责审核。
  五、为净化我市环境及加强社会治安管理,根据市领导批示,除公安、城管等部门工作用车以外,其他不论特区内、外,一律不再办理摩托车更新手续,报废一辆,销号一辆。
  附件:
  一、关于停止对社会集团购买力行政审批的通知(略)
  二、转发财政部关于停止对社会集团购买力行政审批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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