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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切实加强个体零散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2、行政企事业单位出租承包经营的税收;
  3、挂靠经营、联营联销等不规范、难控管的税收;
  4、按照《征管法》规定,其他需要委托代征的税收。
  三、加强委托代征管理,保证税收的稳定增长。
  1、凡按规定可以委托代征的税收,必须由县级国税机关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与具备受托代征条件的单位签订代征税收的协议、合同,明确代征税收的范围和权利、代征税收的税种和政策及征管要求,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税款的征收和缴库的方法、代征税款的计划任务、代征的期限和支付报酬、终止税款代征的条件等主要内容。
  2、可以委托代征税收的单位应当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自身有经济保证的单位。主要是乡镇、区街基层组织,以及金融部门、执法和行政单位等,不得委托个人代征税款。受托代征税收的单位应承担代征税收的一切责任,对因代征单位不按规定进行代征而致使税款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3、县级国税机关要对代征的税款、代征单位、被代征的纳税人和税源实行专门管理,明确具体部门和人员负责,经常进行业务辅导和监督检查。被代征的税收是定额上缴的,应由国税机关负责定税;被代征的纳税人需要购买发票或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由纳税人直接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不得由受托单位代办。
  4、县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代征单位的管理,发现受托单位不能正确行使代征权力,不能按时完成税收任务,超越权限违反税收管理规定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及时终止委托代征协议或合同,避免税收工作遭受损失。
  四、认真做好代征税款入库管理工作,正确执行代征税款提取手续费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关于征收机关提取支付代扣代收手续费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4)财预字第21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支代征手续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77号)精神,凡由国税机关委托代征及采取协税护税、联合办税等征收的税款,商得财政部驻湖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同意,按照实际入库数的5%计提代征手续费;依照法律法规代扣代缴的税款,按照实际入库数的2%计提代扣手续费。代征代扣的手续费均从国库退还。
  对手续费的提取方法、核算管理、退库手续和使用范围另行规定。
  五、突出重点,继续抓紧抓好个体零散税收的清理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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