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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中“所附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国税发〔1998〕122号)第三条”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流转税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0月27日 实施日期:2006年10月27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
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8]420号 1998年9月11日)


各分局、宝安、龙岗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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