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商务单位承接
(或代理承接)的来料加工业务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8]430号 1998年9月17日)
各分局、宝安、龙岗区局:
我局深国税发[1998]426号通知已将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外贸发展的若干措施的补充规定》(深府[1998]159号通知)转发给你们,现根据市政府文件精神,对商务单位承接(或代理承接)的来料加工业务的税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经深圳市经济发展局确认并授予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商务资格而且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商务单位)承接的来料加工业务,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其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二、对通过商务单位代理承接业料加工业务的各类加工企业(以下简称加工企业)取得的来料加工工缴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三、商务单位、加工企业应按如下规定办理具体的免税手续和其它税征管事项。
(一)商务单位承接(或代理承接)来料加工项目经市、区经发局批准后30日内,应持下列有关资料到主管国税征收分局(区局)办理“来料加工免税项目”资格确认手续。
1、商务单位资格证明;
2、深圳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颁发的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复印件);
3、对外加工装配协议(合同)批准通知书。
(二)加工企业承接来料加工业务后,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在30日内持《广东省对外来料加工特准营业证》和其它资料到所在地国税登记机关(征收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登记后,加工企业应向国税征收机关提供对外加工装配《协议(合同)书》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核发的《对外加工装配协议(合同)批准通知书》等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申请办理“来料加工免税项目”资格确认手续。
(三)来料加工项目发生变更或终止,商务单位及加工企业应在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手续。
(四)属于享受来料加工业务免税范围的商务单位和加工企业,取得来料加工业务工缴费收入和其它收入后,应按月向所在地国税征收机关按免税收入和其它应税收入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进出口货物相应的核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