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和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三)抓好企业内部财务制度的制定和备案工作
  外商投资企业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并在投产营业前报送主管财政部门备案,最迟不得超过投产营业期后6个月,主管财政部门在接到备案后30天内,如未提出异议的,可由企业董事会或法人代表签署发布执行。如发现与国家有关法规、财务制度不符时,将书面通知企业修改,修改后的制度应在一个月内报送主管财政部门。
  四、加强发票管理工作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购领、开具和保管发票。
  五、做好资金投入的监控及验资工作
  根据《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合营者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几项规定》,中方投资者需要以现有财产与外商合资、合作的,要在合营项目正式批准后,于30日内到主管财政部门办理中方财产转移申报手续,未办理财产转移申报手续的,注册会计师不得为其进行验资,企业在验资工作完成后10日内,应将验资报告送主管财政部门审查,对于验资报告失实的,应重新进行验资。
  企业的合同、章程在报批过程中,有关财政财务方面的条款,应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
  六、依法实行企业会计报表审计制度
   按照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发现企业有不符合会计法、《两则》等有关政策法规行为的,必须向企业提出纠正要求,对企业示意作不实、不当证明或提出不合理要求的,注册会计师要予以拒绝,并报请主管财政机关处理。
  七、加强“两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根据《关于加强国家消费基金补贴征收管理的通知》(京财合[1993]2156号)以及《北京市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规定》(1992年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3号令)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应分别按月、季上缴国家消费基金补贴及土地使用费。对违反规定不按期及时缴纳以上两项费用和在搬迁变更经营办公场所后不做土地使用费重新申报的企业,财政部门应加强征收管理工作,并严格按照有关处罚条例给予处罚。
  八、加强财务监督和税务检查工作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