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须持企业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中方财产转移证明等文件或变更文件的复印件,在30天内到主管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登记,由主管财政部门发给《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作为企业委托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办理验资、查帐,开展财务会计活动,接受财政对其检查、监督的基本依据。对企业违反规定,不办理财政登记的,会计师(审计)事务所不得受理其验资、查帐的申请,主管财政部门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企业应在每年4月底以前向主管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年度检查,在年检过程中,对于企业提供的年检资料要严格审查,特别是对一些企业没有按照规定设置财务机构,配备必要的财会人员,以及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建帐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主管财政部门应要求企业限期纠正,企业逾期不改的,应依照《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国发[1996]16号)的规定,提请联合年检部门不予办理年检或做年检不合格处理。
二、加强纳税申报管理工作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内部财务管理
(一)建立企业财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根据
会计法、《两则》及
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中国境内企业所在地设置财务会计机构和财务会计人员,并依法进行财务会计工作。企业在筹建期应至少配备一名主管会计和一名出纳员。主管财政部门要对企业财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经过考核合格的人员,由财政部门发给会计人员上岗证书,才能从事企业财务会计工作。
(二)加强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基础工作
一是建立责权明确的企业内部财务管理体制,明确企业董事会、企业经理、企业财务负责人及企业财务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的权责,建立相互制约机制。二是根据
会计法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健全企业会计帐册及报表核算编报体系。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确保企业原始记录和会计数据全面、真实、正确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会计凭证、帐簿和报表应当使用中文。帐簿及有关纳税资料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管。三是建立内部审计稽查制度,完善投资者及企业自我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