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北京市
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和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京财外经[1998]1133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税局,市财政局驻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分局,市地税局所属各分局,各外商投资企业: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利用外资工作迅速发展,吸引外商投资取得了很大成绩,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市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但我们也应该看到在外商投资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和遵守国家税收法规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例如:一些企业不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乱摊成本费用,隐瞒收入,转移利润,虚假亏损,偷逃国家税收等,这些现象不仅扰乱了经济秩序,也影响了企业健康发展。
上述问题存在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财务管理薄弱,财务监督不力。因此,必须加强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严格会计核算,强化财务监督和税务检查,这对于规范企业的经济活动,保护国家、企业、投资者和职工利益,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现就加强我市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和税收征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的税务、财政登记和联合年检工作。
(一)加强税务登记管理工作
1.外商投资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起30日内,应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当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外商投资企业由于生产经营等原因需暂时停止经营活动的,应在其营业执照和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期限内及有关部门批准后,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停业税务登记手续,停业期满应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业。
4.当外商投资企业发生解散、破产、撤消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前,持有关证件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当外商投资企业因住所、经营地点的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更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外商投资企业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加强财政登记和联合年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