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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征管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征管工作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8]476号 1998年10月12日)


各征收分局,宝安、龙岗区局:
  为进一步规范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工作,堵塞征管漏洞,提高征管效率,改进征管手段,现对改进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解决当前个体工商户纳税期限过长所存在的问题,及时组织税收收入,加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市局决定,对个体工商户一律由现行按季申报纳税改为按月申报纳税。
  二、为进一步提高征管效率,降低纳税成本,减轻纳税人负担,方便纳税人。市局决定,在特区内对个体工商户逐步推行储蓄扣税系统,代替目前的IC卡纳税。储蓄扣税是指在法定的申报期内,银行按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户定额税款资料,自动从纳税人存款户头上将税款扣到税款专户的电子申报手段,与IC卡相比,它更方便纳税人又能更及时反馈信息便于税务部门跟踪管理。各分局可结合实际,在市局的统一安排下,积极稳妥地推行使用储蓄扣税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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