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度终了后45日内,县供电局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征收分局报送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附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一式三份。
县国家税务局征收分局受理县供电局的纳税申报表后,对县供电局报送的纳税申报表进行审核、签字盖章后,一份留存。两份交与县供电局。
县供电局将签字盖章后的纳税申报表一份留存,一份报送市供电局(或电业局,下同)。
(二)市供电局应将属本级经营业务的纳税申报表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征收分局审核盖章后,同各县供电局的纳税申报表一并汇总,并将汇总后的纳税申报表及各县供电局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财务会计报表一式三份,报送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对汇总后的申报表进行逻辑审核、签字盖章后,一份留存,两份交与市供电局。
市供电局将签字盖章后的汇总纳税申报表一份留存,一份报送省电力公司。
(三)省电力公司所属一级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应按规定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征收分局办理纳税申报并附相关资料,经主管国家税务局签字盖章后一份留存,另两份分别交与主管国家税务局、省电力公司。
(四)省电力公司应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南京市国家税务局所属征收分局报送汇总(合并)纳税申报表(含本级),并附本级的纳税申报表、各市供电局的纳税申报表和相关财务会计报表,办理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同时将上述资料报送省国家税务局备案。
(五)对未经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签字盖章的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的纳税申报表,省电力公司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南京市国家税务局所属征收分局应当拒绝受理,并及时上报省国家税务局,取消该成员企业当年的汇总(合并)纳税资格,由省国家税务局通知成员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就地征税。
第二十条 省电力公司办理年度申报并缴清税款后,由南京市国家税务局所属征收分局为其出具下一级成员企业纳税情况反馈单,并由省电力公司在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送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应在6月底前将反馈单通知县(市)国家税务局,成员企业不得提供上级机构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纳税情况反馈单的,或县国家税务局未接到上级国家税务局反馈单的,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有权核实其应税所得,就地征税。
第二十一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要对汇缴成员企业报送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进行认真审核,发现问题及时作出处理,并定期、不定期地进行纳税检查。汇缴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征收分局负责对省电力公司发生的收入、费用等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情况的检查,必要时由省国家税务局统一组织检查。成员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负责对成员企业所得税申报情况进行检查,对在年度检查中发现的未按规定申报纳税或申报不实查补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就地入库。
第二十二条 省国家税务局负责对省电力企业及所属其他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领导工作,协调省电力公司及其所属汇缴成员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工作关系,及时交流情况,沟通信息,相互配合,以保证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和监管工作得以顺利有效地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