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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印发《江苏省电力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五条 省电力公司(含汇总纳税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年固定资产修理费,由省电力公司在固定资产总值3%以内控制使用,并报省国家税务局备案;超过部分,应报省国家税务局核批。
  其他非汇总纳税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年摊销费在1000万元以下的,由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年摊销费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应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第十六条 省电力公司及其所属其他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年发生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坏帐损失(不含省电力公司及其汇总成员企业)以及因遭受人类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而造成的非常损失(以下通称为财产损失)按照下列权限报经有权国家税务局审批后,准予税前扣除;财产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应逐级转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财产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由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单件价值在1000元(含)以下的,由企业自行核销。
  电力企业按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3‰计提的坏帐准备金,准予税前扣除,其发生的坏帐损失,经有权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先冲抵坏帐准备金,不足冲抵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省电力公司所属汇缴成员企业由省电力公司按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3‰统一计提坏帐准备金,各汇缴成员企业不再单独计提;省电力公司及其汇缴成员企业实际发生的坏帐损失,由省电力公司每半年审核一次,并报经省国家税务局审批后,由省电力公司统一抵冲坏帐准备金,不足冲抵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
  第十七条 省电力公司及其所属其他企业的亏损弥补,按下列办法执行:
  省电力公司所属汇缴成员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由省电力公司统一计算并按照汇总纳税成员企业亏损弥补办法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予以弥补,各汇缴成员企业不得自行弥补。
  就地纳税的省电力企业及所属其他企业,应按照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办法进行弥补。
  第十八条 省电力公司及所属其他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向其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
  第十九条 省电力公司及所属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均应按税法规定按季、按年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包括附表,下同)和有关财务报表,其中对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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