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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印发《江苏省电力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省电力企业及所属企业所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对应在当年列支而未在当年列支的成本费用,视为权益自动放弃,在以后年度内不得补提或补扣。在计算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第七条 经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以下简称“工效挂钩”)的省电力公司,必须将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报省国家税务局备案认可,并将据此分解下发的各汇总、非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含直属企业)的工效挂钩方案报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备案认可。年度终了省电力公司应将其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报经省国家税务局审定。其实际发放额低于按工效挂钩办法提取额的准予税前扣除;实际发放额低于按规定提取的工资额部分,如用于建立工资储备的,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经省、市国家税务局审核同意,可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实际发放数超过按工效挂钩办法计提数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及其主管国家税务局,均应建立《工效挂钩企业工资基金使用台帐》。
  省电力公司应在每年10月底前,将华东电力集团批复的有关工效挂钩的文件复印件及省电力公司据此批复进行分解下发各市的工效挂钩文件及明细资料,报省国家税务局审定同意的,由省国家税务局向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下文执行。各地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如属于实行多级监管单位并须再向其下属企业进行分解的,应于每年12月底,将其分解的数据及明细资料报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备案认可,否则,一律按税法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计算工资扣除额。
  经有权部门核定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非省电力公司所属电力企业和其他企业,应将其工效挂钩方案报省国家税务局或省国家税务局授权委托的所在地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审核认可后执行,否则,一律按计税工资标准计算工资总额。
  凡已实行工效挂钩的汇缴成员企业因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等原因改为就地纳税的,经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其年度实际发生的工资性支出,准予税前扣除,否则,一律按计税工资标准计算工资扣除额。
  第八条 未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其工资支出一律按计税工资标准计算工资扣除额。
  第九条 企业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的14%、2%、2.5%计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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