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县(市)农村信用社
实施联社一级法人统一核算后有关财务税收管理的通知
(苏国税发[1998]第553号 1998年11月5日)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防范与化解农村信用社风险,结合我省农村信用社的具体情况,现就我省农村信用社改革后的有关财务税收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缴纳方式问题
对于县联社及其所属信用社,凡是由县联社统一建立帐簿、统一编制资产负债表、统一计算并负担盈亏的,以县联社为纳税人统一向当地国家税务局缴纳企业所得税。凡不符合条件的,仍由各农村信用社缴纳企业所得税。实行一级法人统一核算的联社,须由省人民银行商省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关于财务制度的适用问题
实行一级法人统一核算的联社,仍执行《
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农银发[1993]251号),并可享受两档低税率的优惠。
三、关于管理费税前扣除问题
实行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县联社,不得向所属信用社收取行政管理费。但未纳入合并纳税范围的信用社仍可按规定提取上交管理费。
四、关于亏损弥补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