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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1998年度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的通知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7)340号文件精神,各级提取的管理费由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和使用,农信部门必须加强管理、节约开支。
  (七)关于营业费用中有关工资及专项奖金的列支问题。
  今年省国家税务局与省农金体改办以湘国税函(1998)124号下发了《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财务支出管理办法》,各地要严格执行。该办法规定盈亏社费用差别对待,即指当年费用开支的比例与额度必须根据当年的盈亏情况确定,未达到扭亏为盈的,年度中多开支的费用,必须冲减成本,不能留作它用。
  对于专项奖金根据《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主要包括组织低成本资金、优化存贷款结构、提高经济效益三个方面。根据湘银函(1998)40号《关于农村信用社列支存款专项奖问题的复函》,存款专项奖一律不能再列支,但盈余社优化贷款结构和提高经济效益仍可按湘农银(1994)发字第175号文件提取专项资金,各地一定要严格按范围和标准提取,不能擅自提高标准与扩大范围。
  (八)关于审计部门对农村信用社进行审计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审计机关有权依法对国家政策性银行、国家商业银行、国有非银行金融机构、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审计,农村信用社是合作金融组织,是社员入股、民主管理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互助组织,国家没有投入信贷基金,不属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因此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条法(1998)49号文件明确指出,“如果城乡信用社不是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审计机关无权对其进行审计”,今后,各地凡涉及到审计部门对城乡信用社进行审计和罚款时,请据此精神办理。
  (九)关于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29号文件精神,为减轻农村信用社的经营困难,经国务院批准,在2000年12月31日之前,农村信用社仍享受两档低税率照顾,对国家确定我省的贫困县永顺、保靖、平江、桑植、新化、沅陵、花垣、安化、隆回、新田等10个县在2000年12月31日前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
  (十)关于农村信用社违规经营问题。
  农村信用社要规范经营,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政策规定。对违规经营的按省委、省政府办公厅湘办发(1998)16号文件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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