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停止支付代理发放贷款业务手续费。
为了减少信用社发放贷款过程中的风险,农村信用社从明年初开始,除小额农户贷款外,原则上不得再委托信用代办站代理发放贷款业务,并停止支付代理发放贷款业务手续费。信用代办站今后主要是根据国家金融法规、政策和农村信用社的规章制度,代理农村信用社组织存款和收回贷款。农村信用社要严格按照《
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根据信用代办站的业务量据实列支代办业务手续费,严禁先提后用或超比例、超范围支付。
(四)关于养老保险费的提取和清理。
1998年农村信用社提取的养老保险费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16%的比例执行。根据国务院国发(1998)28号《关于加快实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决定》精神,行业统筹的基本养老保险都将移交地方管理,因此农村信用社系统的养老保险也将移交地方(具体移交办法另定)。为了保障整体移交工作的顺利进行,少数农村信用社至今仍未按国家规定提取养老保险的,必须要从1994年度按16%的比例差额补提。补提的养老保险金可采取一次性摊入成本,也可分次摊销,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为了做好移交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各地要抓紧清理所统筹的养老保险基金,做到核算准确,帐款相符,凡是存在挪用、挤占行为的,必须迅速纠正和收回。
(五)关于规范信用社入股联社资金的问题。
向联社入股是属于基层信用社作为企业法人进行的长期投资行为,是资产经营范畴,因此按照资本保全的原则,信用社在向联社缴纳入股资金时不得减少本社实收资本(包括股本金)。
每个信用社向联社入股资金额除按《
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规定》“不得低于五万元、不得高于县联社股金总额的百分之二十”外,同时对各项存款超过500万元的信用社向联社入股资金不得超过本社各项存款总额的百分之一。
(六)关于管理费的提取与历年管理费红字的消化。
随着县联社管理任务的加重,少数联社出现了管理费入不敷出,为了保证县联社管理机关的正常运转,联社可在今年决算前分摊到基层社(部)消化。今后不准再出现管理费红字,也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提取比例,增加基层社开支,凡业务量不大,管理费较少的县联社,要压缩机关工作人员,按照节约原则,保重点经费,保必要开支。对管理费存款应专户存储,不得与其他统筹资金混淆使用,以防止挤占其他资金。
今年管理费仍按营业收入的3%提取,个别地市业务量小,管理费严重不足的,经与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协商可适当提高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上年总数。管理费提留使用要坚持向县(市)联社倾斜的原则,总办、省办按不超过规定比例的8%收取,具体数额由省国税局核定。地州市提留比例原则在15%~22%的范围内由地州市国税局核定,确实需要超过该比例的应经地州市国税局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