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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1998年度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
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
税务局关于印发《1998年度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的通知
(湘农金改办发[1998]081号 1998年11月16日)


  现将《1998年度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998年度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


  为了全面组织指导农村信用社做好年度业务经营和财务收支情况的总结、反映工作,现对我省一九九八年度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准确地反映各项经营成果
  今年组织农村信用社进行会计决算工作总的要求:一是要在决算前全面进行帐务核实和资产清理工作,重点是各项贷款的应收未收利息的清收和在建工程、递延资产、其他应收款等资产的清理。二是办理年度决算必须求真务实,执纪守规,坚决制止弄虚作假行为的发生。三是要结合规范经营和综合治理工作,认真分析一年来信用社各项业务经营和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总结经验,检查不足,全面落实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和奖惩兑现工作。
  二、有关财务政策的规定
  (一)关于非农村信用社机构并帐(表)的问题。
  鉴于国家对城市信用社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实行不同的财税和会计核算政策,因此各地在金融机构整顿过程中不得擅自将城市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划转农村信用社序列,更不得对实行独立核算的信用社进行强制并表并帐。为了避免农村信用社由此而引发的经营风险和新增亏损,根据总行(98)435号文件精神,各级农金管理部门和信用社在日常经营和管理及办理年度决算时一律不得将这类机构的各种业务报表并入农村信用社决算报表中,已经并入的要在决算前进行调整。对部分已划归县联社管理的城市信用社以后报表是否归并,视城市信用社整顿情况而定。
  (二)关于应收应付利息核算及呆帐准备金的提取。
  鉴于农村信用社的合作金融性质和为农服务的经营方向,对农村信用社有关应收、应付利息的核算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农业银行1993年联合制定的《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农银发(1993)251号)的规定执行。
  由于存贷款利率在今年内已多次调整,为了确保按制度规定正确进行成本核算,对未到期跨年度的贷款在逐笔计算应收利息时,其利率按借款合同所订利率执行;用平均余额法计算应付利息时,各档次存款的利率应按实际加权平均利率执行。
  农村信用社呆帐准备金的提取标准仍按省农金体改办、人民银行省分行、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湘农金改办(1997)43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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