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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王府井地区地价款征收、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
王府井地区地价款征收、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1998年10月13日)


东城区人民政府:
  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王府井地区开发建设办公室隶属关系的通知》(京政办发[1997]68号)精神,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对王府井地区地价款征收、管理、使用,制定如下办法:
  一、从1998年1月1日起,王府井地区按政策应缴的地价款(包括出让金、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由市政府统一征收(由市房地局代收上缴市财政),统一平衡使用。
  二、市政府在王府井地区征收的地价款,按全市统一的返还政策,返还给东城区财政局,专项用于王府井地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王府井地区返还的地价款,由区财政单独记帐,并负责日常管理、监督使用,保证专款专用。
  三、王府井地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市计委根据首规委审核的王府井地区市政方案,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列入全市投资计划。对列入计划的项目,在不突破王府井地区征收地价款总额的情况下,要根据工程进度,优先安排资金。
  四、王府井开发办调整由东城区管理后,其正常经费由东城区政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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