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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加强汽车维修业从业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废止<关于加强道路危险货运运输车辆维修工作管理的通知>等34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8月18日 实施日期:2008年8月18日)废止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加强汽车维修业从业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
(深运[1998]318号 1998年10月28日)


各分(区)局、光明交管站、各汽车维修业户: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汽车维修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对广大汽车维修行业经营者素质和服务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但是,就目前我市汽车维修行业的整体服务水平而言,不论是从业人员的个人素质和职业道德方面,还是维修质量和管理水平方面都存在较大的差距,这些不利因素已严重地阻碍了我市维修行业持续健康地发展。针对上述这些存在的问题,今后,行业管理部门的工作重点也将从现在以厂房、设备等硬件设施为主转变为以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经营管理水平等软件条件为主,实现从管“死物”到管“活人”,从管“企业”到管“全员”的综合治理。因此,决定在全行业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维修行业厂长(经理)的培训
  (一)培训内容
  1.法规与职业道德知识;
  2.企业经营与管理知识;
  3.汽车构造与维修工艺基础知识。
  (二)培训学时
  上述三部分培训内容中,每部分培训内容的学时分别为50个学时,对三部分培训内容的考核共计10学时,总计为160学时。
  (三)培训方法
  参加培训的学员,根据指定的教材采取以自学为主,考前辅导相结合的方式接受培训。
  (四)培训考核及发证
  每一部分培训内容完成后,将进行单项考核,考核采用开卷与闭卷相结合的方式,对学员所学习的内容进行全面的考核,凡考核合格者,由市交通局核发单科学习《结业证书》。学员如修完所有上述三部分的培训内容,并经考核全部合格者,将由市交通局核发《深圳市汽车维修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资格证书》)。该证将作为深圳市汽车维修行业经营者(厂长或经理)的上岗证,并在每年度的年审中作为一个专项考核内容进行审查,对凡未按当年度年审要求,取得单科《结业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的厂长(经理)所在的维修企业,将一律按年审不合格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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