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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新版普通发票工本费标准等事项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0月12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12日)废止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
(京价(收)字[1998]第42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调整和补充发票工本费的函》(京国税征[1998]413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一、手写中文四联增值税发票每本12元,手写中文七联增值税发票每本18元。
  二、北京市普通发票(四联)工本费标准见附表。
  特此复函。

                       1998年10月29日

  附:

北京市普通发票工本费


                             单位:元/本

    序号 	发票名称			  规格与联次 工本费 
	1 北京市商业零售专用发票		   40K四联  3.50 
	2 北京市修理修配业专用发票		   40K三联  3.10 
	3 北京市饮食、建筑安装、服务业专用发票	   40K四联  3.50 
	4 北京市免税农产品、废旧物资收购凭证	   32K四联  4.50 
	5 北京市汽车维修业专用发票(汽车大修) 	   32K四联  4.50 
	6 北京市汽车维修业专用发票(总成、大修)	   32K四联  4.50
	7 北京市汽车维修业专用发票(小修、保养)   32K四联  4.50
	8 北京市汽车维修业专用发票(专项修理、加工) 40K四联  3.50
	9 北京市汽车维修业专用发票(配件销售)     40K五联  3.90 
	10 北京市汽车维修业(检测)专用发票      40K四联  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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