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关于组织开展对用人单位使用
外地务工人员情况专项劳动监察的通知
(京劳监发[1998]219号 1998年10月30日)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军队驻京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1997年第81号公告),和《
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务工管理规定》(市政府1995年14号令)有关精神,根据市劳动局确定的下半年重点任务的要求和近阶段部分单位违法使用外地务工人员案件有所增加的趋势,为加大对用人单位使用外地务工人员情况的监察力度,现决定在全市组织开展一次以整顿用人单位使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情况为主要内容的专项劳动监察活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此次以整顿用人单位使用外地务工人员情况为主要内容的专项劳动监察活动要围绕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及《中共北京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京发(1998)6号)精神,把对用人单位使用外地务工人员情况的专项监察与做好再就业工作、为下岗职工开辟就业岗位相结合,保证全面完成下岗职工60%的再就业率。根据全市在此项管理工作上的现状,要把近几年管理不到位、监察不到位的用人单位和所在地区劳动管理工作存在问题较多的用人单位作为此次专项劳动监察活动的重点。通过开展专项劳动监察活动,加大对用人单位使用外地务工人员的管理力度,依法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保持劳动力市场健康有序运行,为我市再就业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重点监察单位
(一)流通领域内的商业企业;
(二)无线寻呼业企业;
(三)从严控制使用外地人员的星级饭店和宾馆;
(四)大专院校和有关军事单位的用人企业;
(五)非公有制企业中不同类型的重点用工大户。
三、重点监察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