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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关于本市出租汽车行业推广使用税控计价器和打印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四条”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中的“附件:北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打印发票)票样”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26日)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技术监督局、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关于本市出租汽车行业
推广使用税控计价器和打印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征[1998]508号 1998年11月5日)


  为了逐步实现发票开具管理规范化,加强税源监控,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减轻道路交通和乘客等候所带来的负荷,方便市民出行和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逐步推广使用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的通知》(建成〈1998〉86号)和市政府有关指示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出租汽车逐步推广使用税控计价器和打印发票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本市出租汽车逐步推广安装使用税控计价器。税控计价器的机型由北京市技术监督局和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共同确定。税控计价器的提供厂家和更换使用出租汽车运营单位分别由北京市技术监督局和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局负责确定。
  二、安装使用税校计价器的出租汽车运营单位和承运人,应严格按照北京市技术监督局和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规定的税控计价器操作程序完成打印操作,且每次载客结束时,必须打印发票并交给乘客。严禁私自拆装、改动税控计价器。
  三、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必须使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北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打印发票包括发票联和存根(合计)联。设定为卷筒单联式,每卷为100份,其中99份为发票税打印后交给乘客,l份为存根(合计)联,打印后交回本运营单位,作为向本运营单位换领新发票的依据。存根(合计)联按照税务机关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和按期报批销毁,不得擅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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