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深圳市属经费自给单位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的通知
(深财综[1998]127号 1998年11月13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颁发〈
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89号)精神,为加强我市经费自给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使用的一种经济行为。
二、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
1、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2、用非经营性资产进行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
3、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4、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5、经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批程序:
1、单位申报。事业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可行性论证。办理申报手续,填报《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表》。
办理申报手续时,须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材料:
(1)向主管部门申请报告;
(2)可行性论证报告;
(3)拟开办经济实体的章程:
(4)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出租、出借的意向书、草签的协议或合同;
(5)拟投出资产的清单;
(6)近期财务报表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
(8)其他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材料。
2、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查项目,核实资产,并出具下列文件、材料:
(1)对申请报告的批复;
(2)法人代表任命书;
(3)对申报单位提供文件、材料的审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