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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划转有关政策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划转有关政策的通知
(京国税[1998]242号 1998年12月21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根据市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京国税[1998]121号)精神,我市对未达到年应税销售额标准的小规模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进行了划转,现就划转后的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对在此次划转工作中,已被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商业企业,经核实,其1998年内应税销售额已达到180万元的,在1999年1月份按照市局京国税[1997]52号通知中的有关规定,重新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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