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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京地税检[1998]580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5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地税系统税务检查工作的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行《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规范税务执法行为,接受社会监督,打击税收违法活动的重要措施,各单位要认真学习,积极贯彻落实。
  二、我市地税系统各区、县局、各分局在税务检查工作中,对于检查发现的偷税案件或其他情节严重、涉税违法数额较大的税务违法案件,在检查工作结束后3日内,应以公告文体将已生效的税务违法案件行政处理决定在本单位办公场所设立的专栏内张贴公告。
  三、税务违法案件公告的内容和格式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和所附《税务违法案件公告》的张贴式公告格式执行,有关公告文书由各单位自行印制。
  四、各区、县局、各分局的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应经税务检查部门审批后对外公布;各单位对重大或者具有典型意义的税务违法案件准备发布新闻进行公告的,需上报市局审批。
  五、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自1999年1月起实施,各单位应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市局反映,并按季度向市局报告开展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工作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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