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印发《江苏省增值税
专用发票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江苏省
增值税专用发票票款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国税发[1998]543号 1998年10月29日)
《江苏省增值税专用发票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江苏省增值税专用发票票款核算办法(试行)》已经省局讨论通过,并印发给你们,从1999年1月1日起试行,现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
1、江苏省增值税专用发票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略)
2、江苏省增值税专用发票票款核算办法(试行)
江苏省增值税专用发票票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资金的管理,保证专用发票的合理使用,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用发票票款包括:销售专用发票取得的工本费收入,专用发票票款结算周转金以及其他与专用发票有关的收支款项。
第三条 专用发票票款日常管理和核算工作由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负责。
第四条 各级国家税务机关对本级负责核算和管理的专用发票票款应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按《江苏省增值税专用发票票款核算办法(试行)》核算,建立健全核算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专用发票票款的出纳和记帐工作,不得由同一人负责。
第五条 专用发票票款,严禁挪作它用。凡挪用专用发票票款的,一经发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除责令当事人追回挪用的款项外,对有关负责人和当事人应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还应按规定对相关负责人和当事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 省辖市国家税务局每次向省国家税务局报送专用发票印制计划时,应按规定的结算价格预付30%票款,在申请领专用发票时,应将所申请领购专用发票的未付款项一次付清。
第七条 各级国家税务机关按规定自留(含上级拨付,下同)的专用发票工本费收入,应主要用于以下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