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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关于经费自给事业单位收入和利润上缴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关于印发《深圳市新技术开发推广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等60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7月14日 实施日期:2008年7月14日)废止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经费自给事业单位收入和利润上缴的通知
(深财综[1998]125号 1998年11月13日)


各有关单位:
  按照《关于加强经费自给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通知》(深财综[1998]125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经费自给事业单位收入和利润上缴的管理,经研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利润和收入上缴比例
  (一)纳入企业财会体系,执行企业财会制度的事业单位,利润不需返还主管部门的,接当年实现净利润的5%上缴财政;利润需返还主管部门用于弥补其行政事业经费不足的,按1O%上缴财政。
  (二)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事业单位,仍按《关于经费自给事业单位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后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财[1998]1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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