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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调整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
《关于调整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发[1998]628号 1998年11月30日)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8]16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石化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含铅汽油和无铅汽油,应当分别核算其销售额、销售数量;对未分别核算的,一律按0.28元/升的税额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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