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调整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
《关于调整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发[1998]628号 1998年11月30日)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字[1998]16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第
三条
规定,石化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含铅汽油和无铅汽油,应当分别核算其销售额、销售数量;对未分别核算的,一律按0.28元/升的税额征收消费税。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