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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北京市道路运输专用发票批印、领购及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北京市道路
运输专用发票批印、领购及管理规定的通知
(京地税征[1998]第447号 1998年10月9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规范本市道路运输专用发票印制、领购、使用等管理工作,强化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职能和加大基层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力度。加强税源监控,堵塞税收漏洞,确保国家税收收入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以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的有关规定,重新修订道路运输所使用的专用发票规定。现就专用发票的发行、式样、印制、领购、使用及管理等程序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在本市范围内,凡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人力三轮客货运输、汽车检测业务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个体工商业户、零散运输业户,以及各区、县交通管理部门下设的道路运输结算站点(以下简称结算站点),在业务结算时必须使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制发售的《货物运输专用发票》(包括结算站点向零散运输业户开具的代扣税专用发票);《化学危险品物资运输专用发票》;《人力三轮车客货运输专用发票》、《汽车检测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票样附后)。否则,不能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专用发票》统一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印制、调拨,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部门办理发售工作。
  二、申请使用《专用发票》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个体工商业户(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结算站点,应持有效工商营业执照或批准证明和北京市交通局或各区、县交通局(处)审批核发的从业资格证明《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式样附后),以及其他有关证件,到所在地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并进行纳税核定和发票核定,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复核发其《购领发票卡》,凭此办理购领发票事宜。凡经税务机关审查不符合领购专用发票的经营者,需要结算营业收入时,应到所在地结算站点进行结算,由结算站点代开专用发票,并由结算站点按规定的委托代征协议代征营业税等其它地方各税。
  三、各区、县地方税务局按照税收征收和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所在地结算站点签署委托代征、代扣代缴,入库时限等方面协议书,并要求其按期报送专用发票领、用、存报告表。同时,结算站点作为一般纳税人在结算中收取的除规费性以外的服务费、手续费等应税项目,按照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照章纳税,并按规定使用相关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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