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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8]490号 1998年10月29日)


各分局、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2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深圳经济特区的实际情况,市局:国家税务总局税发[1998]12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深圳经济特区的实际情况,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跨省、市经营的纳税人,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径自向国家税务总局报批,并抄送我局备案;
  二、本省内跨市经营的,由省国家税务局审批;本市内跨区经营的,由市内审批;区内经营的纳税人,由所属征收分局或区局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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