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核、暂停支付、扣缴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8]226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市局各处室: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核暂停支付扣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通知》(银发[1998]312号)(以下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请贯彻执行:
一、涉及查核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暂停支付纳税人存款和扣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款的有关操作程序,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细则》和本文附发的《通知》以及市局制定的《税收征管工作规程》中均已明确。各单位应严格按规定的程序执行。
二、各单位在贯彻执行《通知》过程中,应对现行使用的有关文书进行清理,统一使用本文所附的相关文书。(各种文书由市局统一印制和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