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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岳阳市城市商业银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岳阳市城市
商业银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湘国税函[1998]339号 1998年12月3日)


  你局《关于岳阳市城市商业银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岳国税函(1998)05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岳阳市城市商业银行实行一级法人、统一核算、统负盈亏的管理办法,根据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城市合作银行税收、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7)160号)精神,同意岳阳市城市商业银行从1998年1月1日起,由总部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所属支行1997年及以前年度的所得税应进行清算,少缴的应补缴,多缴的可在以后年度抵缴 。请你局通知各征收分局做好所得税的清算和交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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