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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本市199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四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13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13日)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本市1998年度企业
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地税企[1998]543号 1998年12月2日)


  为适应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进一步巩固我市税收征管改革成果,提高征管质量与效率,我市已连续三年对部分企业进行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试点,并积累了一定经验。根据市局关于建立新的管理机制和运行新的征管模式的要求,为进一步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纳入全局的征管改革之中,本着“稳步有序推进、落实纳税服务、强化税务稽查、切实提高改革质量”的原则,特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目的
  明确征纳双方的法律责任,促使纳税人提高纳税意识自觉履行纳税义务,并提高正确申报纳税能力,强化税务机关监督检查和为纳税人服务意识,探索企业所得税征管新模式,逐步建立起纳税人自行汇算清缴或委托中介服务机构代理汇算清缴,税务机关强化纳税服务和税务检查的新机制。
  二、改革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改革工作总体要求及我市征管改革实际,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范围为:全市所有实行邮寄申报企业、上门申报中实行自核自缴的企业(不含定率定额征收企业和1998年新开征企业所得税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三、改革内容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核心,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转移主体、责任明确、服务到位、强化检查”。
  1.汇算清缴的主体由税务机关转移到纳税人,明确征纳双方法律责任。纳税人应在1999年2月底前依据现行税法和有关税收规定,自行进行纳税调整并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和年终应补(退)税款,主动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并办理税款入库手续和申办多缴税款退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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