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
机动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
(京国税[1998]233号 1998年12月3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0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机动车销售发票由市局统一印制,各使用单位不得自印。
二、各区县局接到此通知后应对销售机动车单位使用发票申请重新审核。凡销售机动车的单位从1999年1月1日起零售机动车时必须使用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对没有销售机动车业务的单位,各区县局不得发售其机动车销售发票。
三、机动车销售单位在填写机动车销售发票时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通知的规定填写,不得擅自变动或漏填。
四、各区县局对已批准领用机动车销售发票单位的剩余空白的商业零售发票应进行清缴。严格禁止其再次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