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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汽油柴油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
<汽油、柴油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8]243号 1998年12月23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汽油、柴油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8]19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市局的补充通知,一并贯彻执行。
  一、有关区、县国税局接到通知后,应对本辖区内的化工生产企业进行一次调查,按照新修改的汽油、柴油消费税注释重新确定征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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