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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稽查部门查补收入自行组织入库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稽查部门
查补收入自行组织入库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8]571号 1998年12月11日)


各分局、区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税务稽查部门查补收入入库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194号)要求,市局决定稽查部门查补收入由征收分局入库的办法,改由稽查部门自行组织入库。宝安、龙岗及特区内的征收分局查补税款入库,仍按现行办法执行,但对查补收入进行单独统计。稽查分局查补税款从1999年1月1日起自行组织入库,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税款帐户开设各稽查分局统一在人民银行深圳分行国库处分别开设中央预算收入帐户(0201)和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帐户(0229),按照国库的有关规定办理税款的收入和退库业务。
  二、会统业务处理稽查部门查补收入自行组织入库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税收会计制度》规定,各稽查分局属于“双重业务单位”,直接负责税款的征收、上解业务,负责与金库核对入库税款和从金库办理税款退库业务,必须对税收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一)征收税款。各稽查分局根据本分局发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开出相应的《税收收入通用缴款书》,并在电脑备注栏注明编号及“查补”字样。税款缴入各分局在国库处开设的帐户。打印税票后的次日内将《税务处理决定书》汇总装订成册,送会计作为记帐的应征原始凭证。
  (二)税款入库及预算级次。各稽查分局按日将开出的税书缴款书送达企业开户银行扣款后上解国库。其中查补的中央预算收入划解中央金库;查补的地方预算收入部分由人行国库处划解市本级地方预算收入专户,年终各稽查分局提供分属地、分税种的稽查收入入库清单,由市财政和区财政单独结算。
  (三)税票比销及对帐。稽查分局每日收到国库返还的税票后,在电脑上进行税票销号比销。月终按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关于实施<国库与财政、征收机关对帐办法>的通知》(深人银发[1998]244号)进行核对。
  (四)会计凭证的传递。税收会计凭证的传递按我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收会计原始凭证传递制度》(深国税发[1996]83号)执行。
  (五)记帐及编制报表。根据税收资金活动登记总帐、明细帐、日记帐、统计台帐等。并按规定编制各类计、会、统报表上报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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