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2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改制为股份
合作制的劳服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企[1998]503号 1998年11月11日)
一、对本市经市劳动局、市地税局确认为效益较好并具有一定安置能力且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试点的劳服企业自转制之日起视同新办劳服企业(名单另文)。
二、改制企业的征收管理问题
(一)对符合第一条规定的企业,凡达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1号文件规定安置比例的,可从转制的当年算起,享受劳服企业的减免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