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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通告1998年第12号-关于在本市部分区域和道路禁止、限制使用警报器的通告

北京市公安局通告1998年第12号-关于在本市部分
区域和道路禁止、限制使用警报器的通告
(1998年11月12日)


  为减少城市交通噪声污染,净化交通环境,规范车辆使用警报器行为,决定自1998年12月15日起,在本市部分区域、道路禁止特种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军队、武警部队及其他经公安机关批准安装警报器的车辆使用警报器,其他区域、道路限制使用警报器,现通告如下:
  一、下列区域和道路昼夜24小时禁止使用警报器:
  1.天安门及中南海周边地区:府右街,西安门大街向东至五四大街,南、北长街,南、北池子大街,天安门广场东、西侧路,大会堂西侧路,台基厂大街,正义路;
  2.钓鱼台周边地区:木樨地桥至百万庄路口,展览路南口至航天桥;
  3.玉泉山周边地区:北坞村至玉泉山三角地,普安店三角地至玉泉山三角地,厢红旗路南口至玉泉山三角地;
  4.长安街一线:建国门至复兴门;
  5.前三门大街:和平门至崇文门;
  6.万寿路口至罗道庄桥;
  7.羊坊店路口至新兴桥;
  8.其他设置禁止使用警报器交通标志的区域及道路。
  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通过上述地区时,可以使用警灯和喊话器。
  二、非禁止使用警报器的区域和道路,安装警报器的车辆须遵守以下规定:
  1.三环路以内地区,22时至次日6时除执行紧急任务外,禁止使用警报器;
  2.必须使用警报器时,不准连续鸣叫,通过车辆、人员繁杂的路段、路口或者警告其他车辆让行时,可以断续使用,但每次不得超过10秒钟;
  3.两辆以上的车辆列队行驶时,前车如使用警报器,后车不得再使用警报器。
  三、外埠来京的车辆在本市区域内一律不准使用警报器。
  四、对违反本通告的驾驶员,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的规定,处5元以下罚款并处吊扣一个月以下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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