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补充部分”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后废止部分普通发票管理文件和修订部分文件条款问题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2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粮食
销售发票使用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8]241号 1998年12月27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
粮食销售发票使用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粮办[1998]243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接到此通知后,应对粮食经营、加工企业使用发票情况进行清理。对一般纳税人使用的四联增值税发票应进行缴销。改为发售七联增值税发票。非一般纳税人在销售粮食一律不得使用商业零售发票,而改用市局印制的“北京市粮食销售统一发票”,其原使用的商业零售发票各区县局也应进行收缴。
二、一般纳税人在向非一般纳税人销售粮食时不得使用增值税发票或商业零售发票,一律使用市局印制的“北京市粮食销售统一发票”。
三、增值税发票上的“随货同行联(承运联)”印章由纳税人按照总局规定的式样及要求刻制,各区县不得代为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