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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1999年1月起调整市出租汽车运营业务营业额核定标准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1999年1月起调整市
出租汽车运营业务营业额核定标准
(1998年12月17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以京财税(1998)1682号文件下发了《关于调整出租汽车运营业务营业额核定标准的通知》。通知中说,为了加强首都环境治理,调整出租汽车车型结构,理顺出租汽车价位,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本市出租汽车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调整,鉴于调整后的实际情况,根据现行营业税有关政策规定,将出租汽车运营业务营业额核定标准重新明确如下:

出租汽车运营业务营业额核定标准


  每公里里程运费标准(元/公里) 每月核定营业额(元)
       1.00         6000
       1.20         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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