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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8]593号 1998年12月18日)


各征收分局、稽查分局,各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1、“新申报表”适用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预缴申报表格式仍按深国税发[1998]286号通知执行。
  2、1999年我市上市股份公司年终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试行使用新申报表;2000年扩大到全市金融保险企业。为做好试点工作,及时了解有关情况,请尽快落实试点单位的名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将试点单位及实施方案于1999年1月10日前报市局所得税处。试点出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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