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来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副本;《外商投资企业年检报告书》1份;《企业年检数据卡》1份。
4、企业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字样和全国性公司的子(分)公司所提交的年检材料必须一式二份。(其中1份报国家局)
三、年检方法
1、所有内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按照注册地址由所在地工商分局负责年检,法人企业的住所和经营场所不同的,由注册住所所在地工商分局负责年检。
2、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参加市招商局、工商局、财政局、地税局、外管局、国税局、海关等七个部门联合年检。具体方案另行通知。
3、特区内有经营机动车项目的企业由专业市场管理分局负责年检。 专业市场内的企业年检由专业市场管理分局负责。
4、有经营广告项目的企业由市局广告管理处负责年检。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由市局企管处负责年检。
5、期货公司由国家工商局年检,年检材料由市局企业管理处负责审核上报。
6、对通过年检的企业,在营业执照正、副本左下角贴年检标识。内资企业在营业执照副本加盖年检专用章,外商投资企业在营业执照正、副本加盖年检专用章。
7、将通过年检的企业划分为A、B级企业,A级企业贴A级圆型年检标识,B级企业贴B级方型年检标识。
8、上一年度未年检的各类企业,由各分局依法处理并补办年检后,再办理99年度的年检。
9、严格执行年检预审操作,凡因案件“加锁”的企业,应对案件调查处理后方予通过年检;凡因查无下落和超期经营“加锁”的企业,由分局企管科处理后方予通过年检。“加锁”企业未经解锁不得通过年检。
四、年检要求
1、企业年检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确认企业继续经营资格的法定制度,各企业必须依法按时参加年检。
2、1999年度年检的重点是检查股东或投资人是否出资到位,严厉查处抽逃出资、虚假出资行为,查处利用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的行为,继续查处“三无企业”。
3、协助社会保险部门做好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根据省人大社保条例和省政府及省工商局的有关规定,年检工作要协助社保部门做好企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4、继续做好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党政机关与所办企业脱钩的工作。军队、武警部队所办企业在参加年检时,应提交《军队企业证书》或《武警企业证书》,提交不出证书的,不予通过年检,并限期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的,应按规定予以处理;对按规定应与党政机关脱钩而漏报或隐匿不报的企业,暂缓通过年检,并督促其按规定办理脱钩手续。
5、对已经登记注册其名称中含有“金融”、“借贷”等字样的咨询企业及其他非金融性企业,应在年检时责令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