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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1999年度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1999年度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
(深工商[1999]251号 1998年12月29日)


各分局、市局机关有关单位: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等的规定,我局决定,从1999年1月1日至4月30日,进行1999年度企业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凡是1999年底之前,在我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都必须依法按时参加年检。
  二、年检材料
  (一)内资企业(含私营企业)
  1、法人企业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公司年检报告书》1份;《企业年检数据卡》1份。期货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公司应提交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年检期间被发现问题的企业还应提交审计报告。
  2、非法人企业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企业年检报告书》1份;所属企业法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企业年检数据卡》1份。
  (二)外商投资企业
  1、外商投资企业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报告书》1份;《企业年检数据卡》1份;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不足一个会计年度的新设立企业和按照章程或合同规定出资期限到期的企业,应当提交验资报告)。
  2、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年检报告书》1份;企业年检数据卡1份;所属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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