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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文物监管物品市场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文化局关于废止<深圳市公益性文化设施对中小学生和教师、残疾人以及70岁以上老人优惠开放办法>等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10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0日)废止

深圳市文物监管物品市场管理办法
(深文[1998]213号 1998年12月1日)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文物商业管理,保护国家历史文化遗产,保障文物经营活动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文物监管物品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文物监管物品经营权的审批,并对其物品进行鉴定和检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场的管理;市公安部门对文物监管物品市场进行治安、消防管理,并根据旧货业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深圳海关负责文物监管物品出境的验放。
  以上各部门联合成立“深圳市文物监管小组”,负责管理和协调全市文物监管物品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文物监管物品是指:
  1911年至1949年间中国和外国制作、生产、出版的陶瓷器、金银器、铜器和其它金属器、玉石器、漆器、玻璃器皿、各种质料的雕刻品以及雕塑品、家具、书画、碑帖、拓片、图书、文献资料、织绣、文化用品、邮票、货币、器具、工艺美术品等。法律规定不得投入流通的文物除外。但上述所列物品中具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价值者除外。
  第四条 凡在深圳从事经营文物监管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发给《文物监管物品经营许可证》,并凭此证到市公安局申领《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然后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五条 经营者在领取《文物监管物品经营许可证》后,须于每年年底前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年审手续。《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也须按公安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每年办理年审手续。
  第六条 获准从事文物监管物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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