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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调库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调库工作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8]544号 1998年12月2日)


各征收分局、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调库工作的通知》(国税明电[1998]56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严格按照要求执行,配合市局做好今年的调库和征收工作。
  一、对1998年1-3季度按“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生产企业出口的货物,市局已按照财税字[1998]242号通告要求,以深国税发[1998]474通知明确了操作事项,由分局办理调库手续,将审批的“免、抵”税款计入了各分局的税收收入完成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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